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聲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刑智聲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智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煥忠
黃秋惠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 律師
黃書妤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煥忠、黃秋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煥忠、黃秋惠就本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陳蒨儀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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