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和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支付支票票號AH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新臺幣414,113元,究以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惠等二人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1日聲請狀所附系爭支票係由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而林淑惠僅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林淑惠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若此系爭支票僅以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一併更正聲明。)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民國108年6月17日,究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8年6月17日起算?請擇一陳報。)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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