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相對人即債務人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