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92年度訴字第20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2年5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7800元,緩刑3年(92年度訴字第208號),於92年6月20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4年6月14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4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94年度投交簡字第266號),並已於94年7月18日確定,因而聲請將前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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