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林書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4,31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2.緣債務人林書立於112年6月1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3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4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243,14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