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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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442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黎啟雄 被告 盧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官佳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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