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告 蘇煒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枝炎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