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