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陳氏緹 (TRANTHITHE)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橘高雄市私立新禾康養護之家間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6,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
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加班費,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2分之1即1,325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25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橋
救字第3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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