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14號
原 告 廖偉民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佳盈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