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14號
原   告  廖偉民
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佳盈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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