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15號
原   告 劉木利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花南芳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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