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金煙
       梁何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健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梁金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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