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海軍陸戰隊登陸戰車大隊代表人 陳庭立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廣文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余廣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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