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政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3,
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