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號聲請人 羅同光 相對人 林張夏妹
林聖男 林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另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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