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鼎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