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阿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19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東交簡字第409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彭阿章因疾病不能到庭,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阿章前因頸椎壓迫、脊髓損傷,先後於民國108年
7月26日、8月2日,二次在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接受頸椎手術,術前已呈現四肢癱瘓之症狀,且嗣於出院、後續門診追蹤時雖略有改善,然仍存有明顯後遺症,其四肢乏力、生活無法自理,亦無法不藉助外力站立,加以本件追蹤時間已達半年以上,被告症狀固定等節,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109年4月30日 馬院東醫 乙字第1090005470號函(暨所附台東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交簡字第
409號刑事簡易第一審卷宗【下稱本院卷】第71至73頁);復查被告於109年4月11日10時30分許,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員警前往臺東縣○○○鄉○○里街○○○號居所查訪時,確實有生活起居無法自理,需人從旁輔助,且依賴輔助器材方能行走數步以為復健等情,亦有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109年4月16日武警偵字第1090004008號函(暨所附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案件查訪記錄表、照片)1份(本院卷第61至67頁)存卷可考,是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情事,揆諸首開規定,本院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