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啓生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關於相對人 鄭景芬 之催告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