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不服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56號抗告人 俞聰成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裁定(96年度聲羈字第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原審法院於96年9月14日裁定准許聲請後,於同日將押票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之翌日即96年9月15日起算,計至96年9月19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6年9月20日,始行提起抗告(抗告狀雖載96年9月19日,惟原審收狀日期係96年9月20日,有收狀條戳在卷可稽),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