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一、二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業經裁定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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