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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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非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非再抗字第4號抗告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展期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本院97年度非再抗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46條固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然民事訴訟法亦未設有終審法院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或異議之規定,是當事人自不得對於終審裁定提起抗告或聲明異議。
二、查聲請法人清算展期係屬非訟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就上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明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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