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子翔原名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子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子翔前因強盜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7年7月8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97年7月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33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