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忠村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顏忠村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簡字第六八五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