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小調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小調字第338號聲請人 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林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係本於電信費用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灣省花蓮縣,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