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佩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佩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施佩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100年3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2號│100年度偵字第650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4號│101年度易字第24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4號│101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判決確│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22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