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炎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6年6月21日上午8時25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00號執行搜索,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其所有之毒品2包乙情,為受刑人供承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上開扣案之毒品2包,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7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4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
又因受刑人堅稱前揭甲基安非他命僅供其個人施用,且無法證明與受刑人上開經搜索查獲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關,是受刑人上揭遭查獲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8號判處罪刑確定),即未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上開2包甲基安非他命,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之案卷核閱屬實。又受刑人上揭雖同時遭查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25號判處罪刑確定,然該案亦未宣告沒收上開2包甲基安非他命,此亦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是現亦無從在受刑人施用毒品之犯行中宣告沒收上揭毒品。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而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仍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2所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晏臣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0.354公克0.344公克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7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4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0.415公克0.40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