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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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筑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筑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撤銷原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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