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一)案外人(即借款人)新通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甲○○○及其餘案外人 林英松林永茂黃美麗李順發 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案外人新通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保證書乙紙,授信約定書陸紙交原告收執。(二)嗣案外人(即借款人)新通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向原告共借款壹仟萬元,約定到期日、利率分別詳如附表所載,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加位計付。經立具同一內容之本票參紙,暨授信約定書陸紙,交與原告收執,惟到期竟未為清償,利息亦僅繳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三紙、授信約定書六紙及保證書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一)案外人(即借款人)新通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甲○○○及其餘案外人林英松、林永茂、黃美麗、李順發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案外人新通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保證書乙紙,授信約定書陸紙交原告收執。
(二)嗣案外人(即借款人)新通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向原告共借款壹仟萬元,約定到期日、利率分別詳如附表所載,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 利琅 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加位計付。經立具同一內容之本票參紙,暨授信約定書陸紙,交與原告收執,惟到期竟未為清償,利息亦僅繳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三紙、授信約書六紙及保證書一紙(以上均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證據,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金堂附表:
┌───────────┬────┬───┬────┬─────┬───────────┬───────────────────────────┐│借款餘額(單位新台幣)│借出日期│到期日│年率│利息付訖日│應付利息│違約金│││││(年息)│(年月日)│││├───────────┼────┼───┼────┼─────┼───────────┼───────────────────────────┤│四、五00、000元│⒊⒏│⒐⒏│9.057%│⒎│自⒎起至清償日止按│自年8月日起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按年息百分之9.057計付│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四、五00、000元│⒊⒌│⒐⒌│9.057%│⒎│自⒎起至清償日止按│自年8月日起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按年息百分之9.057計付│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一、000、000元│⒌⒊│⒒⒊│9.057%│⒎│自⒎起至清償日止按│自年8月日起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按年息百分之9.057計付│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合計: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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