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間在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以下簡稱台南分監)服刑時,認識犯詐欺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而於同一時期在同一分監執行之乙○○。另被告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南地檢署) 宋宗儀 檢察官係鄰居,且從其執行指揮書上得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位 柯怡玲 檢察官。詎被告於假釋後,因生活困頓,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前往臺南分監面會乙○○時,向其訛稱:他與該分監 簡文拱 秘書及宋宗儀、柯怡玲檢察官均甚為熟悉,可代其向該三人行賄各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即可免除其刑後強制工作云云。並留他所持有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給乙○○, 黃某 亦告知其家裡之(00)0000
000、0000000之電話號碼予 邢某 ,邢某乃立即打電話通知乙○○之兒子 黃嘉慶 於翌(三十)日至台南分監會見乙○○,乙○○便囑咐黃嘉慶打手機給甲○○洽談行賄事宜,且須先以目前家中沒錢等語用以試探邢某之真意,黃嘉慶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面會乙○○後,便於當日上午十時許,依乙○○之交待而打行動電話聯絡上邢某並對談行賄事項,邢某在電話中叫黃嘉慶立即攜帶十萬元趕至臺南市內與其見面並先行交付部分賄款,黃嘉慶回稱身上沒那麼多錢,而且尚須回家與家人商量,邢某便說先交付五萬元即可,其餘由他墊付,至此,黃嘉慶已懷疑邢某之動機,而以下午再與其聯絡等語加以搪塞而掛斷電話,邢某仍未死心,又於當天下午打電話找乙○○之母親,催促儘快交付賄款而遭拒,邢某之詐騙目的因而未得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足當之。除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外,尚須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始足構成(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一號、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五二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四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一號、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六五號判決參照)。縱令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苟被詐欺人並非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可言(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三號判決參照)。亦即,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必須被詐欺人因行為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始足當之,苟被詐欺人並未因行為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則並不成立前開犯罪,至於被詐欺人是否交付財物,則屬既、未遂之問題,與詐欺取財罪之是否成立無關。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 刑宇生 有前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無非以被害人乙○○、黃嘉慶之指述及在台南分監接見錄音譯文內容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他雖有說過可代被害人乙○○行賄,即可免除其刑後強制工作,但是實際上沒有這樣做。這是被害人乙○○問他的,不是他主動提的。他只是吹牛,不是實情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黃嘉慶當時有打他的手機給他,他有跟黃嘉慶說叫黃嘉慶來台南拿十萬元給他,但黃嘉慶沒來台南跟他見面,他下午有再打電話到乙○○家,是其媽媽接的,他都沒拿到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証人乙○○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南機組)在台南看守所訊問時供稱被告在九十一年四月底到台南看守所探視他時,表示其「 大仔 」(被告未表示「大仔」是誰)和看守所秘書「 簡仔 」和檢察官柯怡玲都很熟,可以幫他處理有關刑後強制工作事宜,被告並表示事前要先付十萬元給「簡仔」和檢察官,事後出監後再付十萬元給檢察官(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調查筆錄)。証人黃嘉慶於偵查中亦供稱他打電話給被告,向被告說他是乙○○的兒子,他父親叫他打電話給被告,聽說被告要幫他父親處理免除強制工作的事情。被告就叫他拿十萬元到台南市跟被告會面,在被告還沒說會面地點他就跟被告說身上沒錢,他要回家商量,被告就說先拿五萬元,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出,他說下午會再打電話跟被告聯絡,電話就掛斷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確有向乙○○、黃嘉慶表示欲代為行賄免除乙○○刑後強制工作之施用詐術行為,而非僅係單純因乙○○問被告,被告才吹噓應付。
(二)証人乙○○ 於南 機組在台南看守所訊問時供稱因為他與被告並非熟識之好朋友,而且他的徒刑要到九十二年三月才終結,距被告探視他的時間尚有十一個月,所以他懷疑被告是要騙他錢,因此他兒子黃嘉慶到台南看守所探視他時,即要黃嘉慶對被告多加留心,如果被告有向家裡要錢並表示要幫他處理事情時,要佯稱家裡沒錢,以防受騙(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調查筆錄)。再証人黃嘉慶於偵查中供稱他親叫我會面完後打電話給被告,並要先試探被告是否真假(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訊問筆錄);於南機組訊問時亦供稱他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當天上午九時至十時許左右打電話給被告,當時被告在電話中談話頗急,要他立刻去台南並拿十萬元現金給被告,當時他告訴被告,他身上沒有那麼多錢,而且要回家和家人商量,而被告表示先拿五萬元好了,剩下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出,他則以下午再和被告聯絡應付。當天下午被告又主動打電話到他家裡找他,因為他不在家,是他阿公接的電話,惟談話結果並不理想,我阿公只告訴他以後「那個人」再打電話來就不理他。之後,被告即未再和他家人聯絡,他家人也未支付任何錢給被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調查筆錄)。足見被告雖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但乙○○、黃嘉慶等人並未因被告之施用詐術行為而陷於錯誤。
(三)依卷附乙○○台南分監接見錄音譯文所載,乙○○與黃嘉慶會面時,向黃嘉慶告稱:「我先教你,你下週一再來,我先試看看真假,他要替爸爸辦一件事,要錢,不知是真是假,你等一下打電話給他(用公用電話),你說,爸爸有跟你說了,你目前沒錢,會儘量想辦法,若籌到錢再與他聯絡。你知道嘔,不要跟他說太多,你下週一來(接見)時,再把電話內容告訴爸爸,讓我確定真假。」、「他是爸爸以前進來關在一起,曾替爸辦這個案子,本來五年半判剩三年,現在要辦台東那一條,說要先交十萬元,辦完回去再十萬,我不知是真是假,怕被騙,先拖一段時間再說。」、「你回去交代叔叔跟祖母,如果有人打電話找,說到爸爸的事要用錢的,你交代他們說,當初爸爸沒留什麼錢,沒辦法拿,現在家中沒錢處理,絕對不可被騙。」、「我剛交代的事很重要,..
..不要被騙,看他表情如何,看他答話情形如何,說正在想辦法就好了。」。 益徵 乙○○、黃嘉慶等人並未因被告之施用詐術行為而陷於錯誤。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應有向乙○○、黃嘉慶表示欲代為行賄免除乙○○刑後強制工作之施用詐術行為,而非僅係單純因乙○○問被告,被告才吹噓應付。惟被告雖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但乙○○、黃嘉慶自始即懷疑被告陳述之真實性,經試探後即未再理被告,亦即乙○○、黃嘉慶並未因被告施用詐術之行為而陷於錯誤。從而,本件被告之司法詐欺行為雖甚卑劣,惟尚與刑法詐欺取財罪要件有間,尚不得逕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合於公訴人所指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深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