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周全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許紅道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業務侵占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判決被告二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