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 范明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6日辯論終結後,因就被告當庭所提出之書狀內載關於「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並不因此而消滅」之抗辯,尚未令原告表示意見,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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