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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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8年5月2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林志龍(下稱上訴人)位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6住所,並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108年6月12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將於法定時間內補提理由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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