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志偉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其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收受判決後,雖於同年6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