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晉銘選任辯護人曾胤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晉銘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晉銘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認被告面對將來可能遭受重刑之宣告,確有相當理由有規避刑責而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再考量本件被告所侵害之法益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衡量國家刑罰權之保全必要,以及侵害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程度,認為羈押被告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5月1日、7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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