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16545號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連帶清償債務,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參本院卷第8頁)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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