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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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旻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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