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8號原告保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元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被告 得坤詮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