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 范志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景興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493元(計算式:2,500,000-413,507=2,086,4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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