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 張正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800元,應徵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9,6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