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原告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簡維能 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 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翁榮隨 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蔡正廷 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羅翠慧 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郭榮芳 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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