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仁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仁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仁忠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李仁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⒈、⒉部分,曾經法院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⒊、⒋部分,亦經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並各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芳【附表】┌─────────────┬─────────────┬─────────────┐│編號│⒈│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月││及│(編號⒈、⒉曾定應執行有期│(編號⒈、⒉曾定應執行有期││減得之刑│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9.11.15│99.11.1│├─────────────┼─────────────┼─────────────┤│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5044號│99年度偵字第35044號│││第35134號│第35134號│││第35135號│第35135號│││100年度偵字第8638號│100年度偵字第8638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1.23│100.11.23│├──┼──────────┼─────────────┼─────────────┤│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2.17│100.12.17│├──┴──────────┼─────────────┼─────────────┤│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6517號│100年度執字第16517號│└─────────────┴─────────────┴─────────────┘┌─────────────┬─────────────┬─────────────┐│編號│⒊│⒋│├─────────────┼─────────────┼─────────────┤│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6月│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編號⒊、⒋曾定應執行有期││減得之刑│(編號⒊、⒋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幣15萬元)││├─────────────┼─────────────┼─────────────┤│犯罪日期│98.2.16前某日││││至│98.5.8前某日│││98.2.16││├─────────────┼─────────────┼─────────────┤│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160號│99年度偵字第21160號│││第24369號│第24369號│││100年度偵字第8870號│100年度偵字第887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1.30│101.11.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之│案號│102年度臺上字第941號│102年度臺上字第9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2.3.7│102.3.7│├──┴──────────┼─────────────┼─────────────┤│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066號│102年度執字第4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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