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林陳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8月13日起至123年8月1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8月31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0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44,571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滯納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西林││47│建│176.94│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17│嘉義縣大│嘉義縣大│住商用人行│58.1│73.5│40.5│13.2││185.││││全部│││││林鎮西○○○鎮○○○道鋼筋混凝│0│3│6│4││43│││││││││里中山路│段47地號│土加強磚造│││││││││││││││215號││3層樓││││││││││││└──┴──┴────┴────┴─────┴──┴──┴──┴──┴──┴──┴───┴─┴─┴──┴──┘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