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號債權人 莊智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得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得行銷有限公司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依所附契約合書中利得行銷有限公司為代售方,發行商為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請求給付新台幣3000元精神損失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