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捌佰零捌萬叁仟肆佰元」抑或為「新臺幣捌佰零捌萬叁仟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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