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己○○
乙○○丁○○丙○○戊○○共同送達代收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俊華
法官陳杰正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