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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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文俊 送達代收人 曹敏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伍萬捌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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