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容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柒拾陸元(依一點一六五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核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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