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上訴人太星電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永守時被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3,781,708元(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金錢損害賠償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131,708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排除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萬元定之,另參照最高法院102年3月19日10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見解,上開二請求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