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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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昌祺 、 張秋薇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之前送達原告,此有原告於同年、月17日所具名之抗告狀在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