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毒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盛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6年度聲戒字第1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5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盛東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